提醒:海关已经查获1120.5万件口罩和防疫物资!

目前,海关在贸易、邮件、快件、跨境电商等渠道,共查获非清单企业生产或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物资1120.5万件,其中口罩994.1万只,防护服15.5万套,新冠病毒检测试剂108.5万份,红外测温仪2.4万件。   情形一:查获伪瞒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出口情事 4月2日,上海海关布控查获杭州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口的“快速诊断检测试纸”,实际为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共计12.2万份。 情形二:查获夹藏口罩出口情事 4月2日,宁波海关对湖南省益阳市某公司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查验时发现,除申报的湿巾、塑料袋等货物外,查获夹藏口罩15箱,共计4万余只。 情形三:查获伪瞒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出口情事 4月1日,北京海关在空运渠道布控查获北京某生物科技公司将出口的新冠病毒检测试剂伪报成“快速检测试纸卡”,逃避海关监管情事,涉及新冠病毒检测试剂300盒。 郑重提醒 对于海关查获的出口医疗物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涉事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注意:7月1日《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正式实施

导 语 7月1号,全国海关开展为期6个月的“龙腾行动”主要打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7月1号,国内首个奖励举报侵犯知识产权文件《奖励办法》出台。 为帮助外贸企业了解新出台的知识产权政策,避免不懂法规违法及被职业打假钓鱼设坑中招,我们特邀请广东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单位瀚客为大家做分享。 产品顺利出海 一路无限风光 然而外贸人的心酸 不仅仅是忙到昏天暗地 一旦突然被告侵权 两眼懵逼,茫然无助 知识产权作为“智慧财产”和贸易休戚相关,尤其是商标、版权、专利、域名、海关、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 一方面,一些不法客商,利用中国外贸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的特点,委托国内企业进行加工侵犯产权获取非法利益,而我国一些外贸加工企业对订单照单全收的处理方式,更是让不少企业沦为了“代罪羔羊”。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无形产品为公司带来的价值远远高于有形资产,然而辛苦的外贸人却在为他人“打工”。 只要做外贸,就无法避开知识产权 划重点!下面跟着瀚客一起学习 国内首个奖励举报侵犯知识产权文件 7月1日,国内第一个专门奖励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省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正式施行,共八章31条(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明确了举报受理与举报方式 举报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范围与条件 奖励原则与标准、奖励程序 监督管理等内容 它标志着社会各方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让侵权假冒在广东无处藏身 1 如何举报 2 奖励范围 《奖励办法》中明确规定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有哪些呢? 1 盗版复制或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专利,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2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3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4 未依法取得许可或者假冒许可证证书或编号的 5 使用假冒伪劣原材料、零部件进行生产、加工、制作或者组装的 6 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7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 8 过期、失效、变质的 9 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销售的 10 篡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有效期、失效日期或者保质期的 11 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 12 假冒认证标志、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保健食品专用标志、商品条码等标志标识,或者假冒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的 13 盗版复制或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他人专利,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14 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有人举报侵权,就有人努力保护不被侵权。 关于侵权问题,在此补充一个常识,方便做跨境电商和外贸的朋友们进行自我保护。 早几年,经常有企业做商标的全类申请保护性注册,不加设计费,光注册费就过万,但从商标使用的角度,不可能每个类别都有使用,瀚客并不建议盲目进行全类进行注册,存在比较大的商标被撤销的风险。 以外贸企业为例,哪些类别是最有可能涉及的呢? 类型 核心分类 关联分类 贸易 35 09、42 服饰纺织 25 24、35、42 箱包 18 35、40、42 电子产品 09 11、07、35 食品餐饮 43、30、29、31 05、33、35 货运物流 39 35 无论是外贸企业,还是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亦是服务类、微商类、网站、互联网、APP等,注册核心商标和关联商标才是好钢用在刀刃上。 长按二维码获取干货 回复 “商标注册” 【45类商标类别总单】各行业该如何选择商标类别? 3 奖励条件是什么?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举报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违法犯罪线索 2 举报的内容事先未被各级有关行政部门发现或掌握 3 举报的内容须经各级有关行政部门查证属实并结案、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 看完《奖励办法》的奖励条件,我们不禁思考一个问题: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屡禁不止,广东政府都出台专门文件率先打击,保护原创,大家为什么要铤而走险呢? 单就电商和外贸的高发商标现象来看,因为时间-对于外贸和互联网时代的企业有特别的意义。 商标注册基本需要8-12个月,这个时间很多人等不起了,先把生意干起来再说。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后,外贸蓬勃发展。很多企业外贸业务做的早,做得非常好,产品质量棒,但是忽视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几年外贸生意难做了,慢慢的转型做内贸,做电子商务,大家会发现一个共同的难题:商标。 不注册不知道 一查询吓一跳 等品牌知名了再去申请,想注册的商标和现实中的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导致商标无法注册,这个时候最需要一个专业的团队来解决问题,给予合理的方案实现目标,假如你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不专业,给的建议是错误的,很有可能一江春水向东流,代价惨重。 此外,想做品牌,就一定要去申请注册和保护,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在中国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好名字(商标)真是争分夺秒。 此外如果想出口,生意做到哪里,商标注册就到哪里! 外贸电商等商标问题 请咨询瀚客Coco 本公众号粉丝福利:免费咨询及获得解决方案~~ 4 奖励标准 5 哪些不属于奖励范围? 1 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相关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举报 2 侵犯知识产权的被侵权方、假冒伪劣商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3 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4 对商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5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6 奖励金是如何计算的?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按照罚没金额、奖励等级综合计算奖励金额,单宗案件最高奖励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情形,举报人特别大的贡献,奖金可以超过50万元。 《奖励办法》出重金奖励知识产权捍卫者。作为外贸从业人员,知识产权与你息息相关,你还在等什么? 什么样的企业,针对什么样的市场,设计什么样的商标,利用什么样的策略都是挺专业的话题,如果您的企业还没有注册商标、没有专利、核心商标类别保护不全等,希望就具体的问题来做沟通,有品牌意识的企业将会得到国家更多更广更全面的保护。 珠三角外贸交流群 没时间解释了,快长按二维码入群探讨~~ 7 如何领取奖励金?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由各级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告知举报人领取奖励金,匿名举报无法联系或核实举报人身份的除外。 举报人应当在被告知其领取奖励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托人须提供举报人的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8 举报人的义务是什么?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举报人一年内有两次以上诬告或虚假举报的,诬告或虚假举报情形将被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如何保障举报人权益?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可通过举报处置智慧监管平台询问举报线索的办理情况。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 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点建议 1 商标注册 每个外贸企业都应该有自己独一无二的商标,并要考虑注册国际商标。 2 请使用自己的版权在先权利 版权不以注册为前提,但强烈建议做登记及备案。瀚客在参与广交会维权时,发现大量抄袭的情况,如果我们对样本册进行了版权登记,就可以有效维权。 对我们的外贸企业也要提醒,我们制作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发图,公司画册的时候,需要特别注意,你的同行很有可能轻易的COPY。 3 专利的全球保护新颖性是第一位 外贸企业常踩的坑,就是产品卖得好,才去申请专利。请注意专利必须在产品推向市场前申请,这是一个常识。 此外现在中国申请专利,如果美国卖的好,再考虑在美国申请专利,如果欧洲卖的好,就考虑在欧洲申请,这也是大错特错了,应该在全球范围内同步进行,毕竟专利是打击竞争对手的强大武器。 海关知识产权的保护,OEM贴牌是否侵权的问题等篇幅有限不在此细说。 知识产权的内容比较丰富,今天主要分享新出台的知识产权政策和如何保护自己的品牌,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有任何问题,欢迎大家联系专业知识产权瀚客Coco进行全方位了解和保护。 知识产权专业解答 仅限本公众号粉丝福利 免费咨询及获得解决方案~~

瀚客商标分享: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19066882号“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上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事故保险承保”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惠好NR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9907426号图形商标、与雅居乐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433668号“雅居乐”商标近似,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6年12月23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用于其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故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针对该意见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及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用于其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保险承保”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具体是指除《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以外的依照社会通常观念本身或者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具备表示商品来源作用的标志。本案涉及到对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的显著性审查。通常企业全称不会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构成了本条款所指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且一旦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商标被许可、转让给他人,势必会存在商标与其所有人、使用人名义不符的情况,进而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提倡企业全称注册为商标。        申请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