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流程及材料准备

1、商标转让流程包括:

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发转让证明。

2、商标转让所需文件:

A、《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B、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C、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D、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E、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商标转让时间:大约需要6-10个月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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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专利申请常识,轻松拿下专利

什么是专利?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是指专有的权利和利益。一般是由政府机关或者代表若干国家的区域性组织根据申请而颁发的一种文件,这种文件记载了发明创造的内容,并且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这样专有权利。

一、在我国,专利分为外观设计、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三种类型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这种设计可以是平面图案,也可以是立体造型,更常见的是这二者的结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因此,关于日用品、机械、电器等方面的有形产品的小发明,比较适用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它可以是一项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或是一种构思,具有在工业上应用的可能性;发明专利并不要求它是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成果,但这也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或构思与单纯地提出课题、设想相混同,因单纯地课题、设想不具备工业上应用地可能性。

二、在我国,对于新申请的专利,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项原则,授予专利权证书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对此的判断要满足下列条件:

专利法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是指发明创造能够在工农业及其它行业的生产中大量制造,并且应用在工农业生产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时产生积极效果。这里必须指出的是,专利法并不要求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经过生产实践,而是分析和推断在工农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中可以实现。

三、专利审批流程
发明

专利

受理>>形式审查>>公开>>实质审查>>授权
实用

新型

受理>>初步审查>>授权专利并公告
外观

设计

受理>>初步审查>>授权专利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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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客知识产权分享 | 什么是版权和著作权?

由“视觉中国事件”引发的版权话题热度不减。

作者和读者产生了一种担忧——被不良公司或个人“恶意维权”“勒索式”维权该怎么办?虽然尊重创作者劳动果实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但是这个事件也提醒我们,掌握版权和著作权对于保护自己太重要了。

比起图片版权,文字著作版权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更为密切,本文详细为各位解读著作权的相关问题。

概念

版权(copyright)亦称“著作权”是同一项产权内容的不同称呼;指作者或其他人(包括法人) 依法对某一著作物享受的权利。

根据规定,作者享受下列权利:

  • 以本名、化名或以不署名的方式发表作品;
  • 保护作品的完整性;
  • 修改已经发表的作品;
  • 因观点改变或其他正当理由声明收回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适当赔偿出版单位损失;
  • 通过合法途径,以出版、复制、播放、表演、展览、摄制片、翻译或改编等形式使用作品;
  • 因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经济报酬。

关于作品的多种表现形式:

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以下行为会被认为涉及侵权: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 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14)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6)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8)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9)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以上第(1)至第(11)项行为,侵权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12)项至第(19)项行为,侵权人除了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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