瀚客商标分享:铃声多多商标无效宣告案

一、基本案情

13942894号“铃声多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王媛媛(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41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6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20160718日,北京多宝灵动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计算机及手机应用软件的研发及销售企业,其与百度开发者、安卓市场、华为开发者联盟、小米应用商品等多个移动应用平台均有所合作。被申请人先后在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软件领域的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100件商标,且大部分均为他人的知名商标,已经超出个人的经营范围,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注册商标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地铁酷跑”、“摩拜单车”、“OFO”、“英语流利说”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的商标,该行为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多件商标注册的正当性。据此,被申请人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且其大量注册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均为计算机及网络应用软件等领域的具有知名度且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手机APP名称,且其大量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故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属于典型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行为。

 争议商标: 

瀚客商标分享:花王绿水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11984430号“花王绿水”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由贺惇(即被异议人)于2013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消毒剂”等商品上。2015119日,花王株式会社(即异议人)以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为由,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2016525日,商标局作出(2016)商标异字第0000016162号决定书,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673124号、第674357号“花王”商标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异议人的“花王”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上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且具有一定独创性的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明显具有复制、摹仿异议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016623日,贺惇(以下称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上述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一直重视企业品牌的发展,申请注册的多件商标早已取得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存在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原异议人即花王株式会社在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提交了相关答辩意见。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在“卫生消毒剂、消毒剂、阴道清洗液、狗用洗涤剂、失禁用吸收裤、蚊香、化学盥洗室用消毒剂、卫生巾、杀虫剂、防蛀剂及婴儿尿裤”商品上与原异议人的第673124号“花王”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有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诗芬”、“沙宣”、“潘婷”、“海飞丝”、“伊卡璐”、“徐福记”、“蓝月亮”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并且,本案中申请人也未提交其商标在市场实际中使用的证据。故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参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规定的立法精神予以制止。综上,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核准注册。

三、典型意义

虽然《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法律规定之表述针对的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但从该条款的立法本意看,其宗旨在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一宗旨应当贯穿于商标审查、核准程序,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的始终,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申请注册阶段即发现该商标申请人企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可以适用该条款,不予核准该商标获得注册,而不必待该商标申请被核准注册后再适用该条款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实践中将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类推适用于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的做法亦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被异议商标: 

瀚客商标分享:ARTE COLL及图

一、基本案情

广州爱贝芙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的第9369681号“ARTE COL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于20125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爱贝芙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562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6426日作出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于2016052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虽提交了合作协议、产品购销合同及销售单、印刷合同、发票等证据,但仅可证明复审商标一直使用在“面膜”商品上,而非本案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因此,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的规定,可知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商标注册人在核定使用商品之外的类似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不能视为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面膜”商品虽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口红、指甲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该“面膜”商品并非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复审商标未在“化妆品、口红、指甲油”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复审商标:

瀚客商标分享:AFIELD商标撤销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心动娱乐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15年12月14日对浙江一方建筑装饰实业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注册的第6621955号“AFIEL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42类“计算机系统设计”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获奖证据、施工合同书及相应的完工证明、宣传材料等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服务上对“AFIELD”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存在复合性和多样性,难以纳入《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某一项特定服务的外延中。根据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规定以及在案证据显示的被申请人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从事的建筑智能化设计与施工经营活动中包含了“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因此,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三、典型意义

我国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层出不穷,并成为发展的持续驱动力。《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具有成文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大量新兴产业涉及的商品和服务难以及时纳入其中。同时,新兴产业概念往往还处于不断发展中,其本身的外延也存在不确定性。为鼓励产业创新及品牌创建,应当允许新兴产业经营者将商标注册在与其产业内容密切关联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既有项目上,并予以相应的保护。尤其是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案件中,应当立足于撤销制度督促注册人使用商标,发挥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闲置和浪费的立法目的,在审查商标使用证据时,充分考虑新兴产业经营活动的商业习惯、经营行为的行业特点,重点考查商标注册人的真实使用意图和商标在其经营活动中发挥产源识别功能的情况,从社会生产实践出发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对于商标与其核定商品/服务的关联性及商标使用形式不宜提出过高的要求。本案中,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建筑智能化”这一新兴行业,在对其权威标准、市场实际进行详细查明的基础上,认定建筑智能化工程建设活动包括了计算机系统设计的内容,并最终决定对复审商标在“计算机系统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复审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