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口罩等19个医疗物资列为出口法检!

所有外贸人、中国制造业注意啦!

 

从4月10日起,口罩等19个“医疗物资”类商品编码项目将实施进出口商品品质检验。

 

一旦列入法检目录,短时间内口罩及所有物资出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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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物资列为出口法检

 

海关总署:口罩等19个医疗物资列为出口法检!

4月9日起防疫物资列为出口法检

(海关总署 2020年第53 号公告)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特此公告

附件:公告附件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口罩等19个医疗物资列为出口法检!

 

海关总署:口罩等19个医疗物资列为出口法检!

官网链接http://fuzhou.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302266/302267/2961602/index.html

海关总署:口罩等19个医疗物资列为出口法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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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即实施法定检验的货物包括:

①法检目录内;

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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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四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出口实行验证管理的商品,发货人应当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验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海关总署的规定实施验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商检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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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友情提示:

4月10日凌晨,海关系统的确设置了监管条件“B”,即必须法检!

目前还没有具体的实施规定,但感觉差不多板上肉了。

 

部分外贸圈朋友反应2020年53号公告暂停实施,还是按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5号公告执行。

 

但小编从货代行业得知,部分货代开始执行了。

 

有货抓紧时间继续出,很有可能过几天政策细化以后再执行。

 

海关总署:口罩等19个医疗物资列为出口法检!

尤其注意以上产品

 

一旦开始实施,根据《商检法》的规定,以上物资须向商检机构进行报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