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15432198号“汽车诊断师大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安莱(北京)汽车技术研究院(即本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文字在指定服务上用作商标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等规定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5年8月10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汽车诊断师大赛”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汽车检测、维修人员的业务竞赛”等含义,在指定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上使用,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中,“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仅直接表示”,既应考虑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亦应考虑同业经营者的商业习惯。只要消费者认为该标志系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或同业经营者会以该标志直接描述其所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则该标志均应认定不具有显著特征。
消息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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