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第6042538号“Sani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朱金波(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1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异议程序,于2012年2月27日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T恤衫、袜、手套(服装)、婴儿全套衣、领带、衬衫、针织服装、内衣”商品上。2016年12月27日,该商标被广东沙驰鞋业发展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称:“SATCHI”、“沙驰”品牌为皮具、服装行业的翘楚,其在世界范围内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129636号“Satchi及图”商标、第4545770号“S”商标、第3129625号“SATCHI”商标、第584144号“沙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二、裁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由经设计的“S”及“anilong”组成,引证商标一由经设计的“S”及“atchi”组成,引证商标二由经设计的“S”组成,引证商标三由普通印刷体的“SATCHI”组成,引证商标四由文字“沙驰”组成。首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印象方面存在差异,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近似标识。其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首字母均为经设计的“S”,并结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的其它部分,在整体表现形式及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形成的印象等方面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体操鞋”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T恤衫、袜”等其余9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这些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典型意义